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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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世界各国优秀学生来我校学习,扩大留学生规模和改善留学生层次,提高学校国际办学能力,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立“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第一章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内容

第一条 资助类别: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资助优秀外国学生来校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条 资助专业学生可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选择专业学习,并以当年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条 资助期限:奖学金资助期限包括专业学习的期限,详见下表:

资助类别

专业学习期限

奖学金资助期限

  生(中文授课)

4学年

4学年

硕士研究生(英文授课)

2学年

2学年

硕士研究生(中文授课)

3学年

3学年

博士研究生(英文授课)

3学年

3学年

博士研究生(中文授课)

3学年

3学年

 

第四条 资助内容和标准:

    1.全额奖学金(单位:人民币)

      ●免交注册费、学费(包含实验费、实习费);

资助类别

注册费

学费

  生(中文授课)

500

16000/学年

硕士研究生(英文授课)

500

30000/学年

硕士研究生(中文授课)

500

20000/学年

博士研究生(英文授课)

500

34000/学年

博士研究生(中文授课)

500

24000/学年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超出费用自理。

      ●提供免费校内住宿(留学生公寓双人间标准):标准为750/月;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标准为2,500元人民币/月,奖学金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到校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提供来华留学生平安保险:800元人民币/

2.部分奖学金

       ●免除注册费、学费;

      ●提供来华留学生平安保险:800元人民币/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途径和时间

申请人直接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按照学校规定于每年31-531日提交申请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应是具有外国国籍、持外国普通护照的外籍公民,品行端正,对华友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2. 申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来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生,申请时汉语水平应达到HSK4级以上(含4级),中学成绩优良。

3. 申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来校攻读中文授课研究生学历的学生,申请时汉语水平应达到HSK5级以上(含5级),大学成绩良好,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

4. 申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来校攻读英文授课研究生学历的学生,申请时英语水平应达到雅思6.5分以上(含6.5分)或托福90分以上(含90分),大学成绩良好,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母语为英语的申请人可以不用提交雅思或托福成绩。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一印制)。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复印件。

3. 来华学习计划,申请本科项目的不少于200字,申请研究生项目的不少于1500字。

4.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5. 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需提供所毕业中学的推荐信,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6. 申请汉语授课项目的需出具HSK4级或4级以上证书;申请英语授课项目的需出具雅思成绩单(6.56.5分以上),母语为英语的申请人除外。

7.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和照片。

 

第八条 奖学金生的录取及来华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奖学金以及奖学金类型。国际教育学院一般在每年61日前将奖学金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于获得奖学金的申请人,国际教育学院一般于每年715日前,通过邮寄方式,将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文件送达申请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在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学期考核

第九条  为加强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获得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学期考核。 学期考核是指通过对奖学金生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学期考核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考核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十一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学期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考核,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考核意见,做出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学期:

1. 因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2. 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

被中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期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本学期的学期考核,如考核合格,经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期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学期考核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期考核的。

被取消享受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四条  学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必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学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国际教育学院。

2.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学期考核的要求和标准,将考核意见和建议填入《考核表》,学院将考核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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